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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失效]

  商业银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每家同城支行应至少配备二名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拨付。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可拨付资本金之内,即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内;由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
  外国银行分行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百分之三十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资金。
  第七条 设立同城支行的申请人可以是商业银行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八条 同城营业网点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
  第九条 设立同城营业支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条 申请筹建同城支行时,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二)筹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金额、业务范围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
  (四)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六)最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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