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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计价格〔2001〕2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强化增值税征收监管,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结算价格见附表。此结算价格为印钞造币总公司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的价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见附表),此价格是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价格。税务机关在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适时调整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每年2月底以前应将上年的成本费用情况报送国家计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价格表



  名称     规格(cm)  单位  结算价格   零售价格
手写中文四联   120*220   元/本   9.93     10.92
手写中文七联   120*220   元/本   14.78     16.26
手写中英文四联  130*220   元/本   10.27     11.30
手写中英文七联  130*220   元/本   15.02     16.52
电脑四联     140*240   元/份   0.95      1.05
电脑七联     140*240   元/份   1.52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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