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
(九)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十)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在实施内部检查前,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于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
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计划;
(四)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五)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六)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