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6日 财监〔2002〕3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力争达到100%,最少不得低于30%。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