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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5日 国税函〔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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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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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单      位     │  收取收支差额 │  拨付收支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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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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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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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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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山西省邮政局           │20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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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蒙古区邮政局          │         │-10,8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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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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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吉林省邮政局           │         │-6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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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黑龙江省邮政局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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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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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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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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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徽省邮政局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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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福建省邮政局           │         │-3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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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江西省邮政局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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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山东省邮政局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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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河南省邮政局           │         │-4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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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湖北省邮政局           │         │-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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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湖南省邮政局           │         │-4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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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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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广西区邮政局           │         │-2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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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海南省邮政局           │         │-1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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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重庆市邮政局           │         │-5,1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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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川省邮政局           │         │-15,7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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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贵州省邮政局           │         │-11,6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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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云南省邮政局           │         │-12,4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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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西藏区邮政局           │         │-11,5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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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陕西省邮政局           │2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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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甘肃省邮政局           │         │-14,9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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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青海省邮政局           │         │-8,52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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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宁夏区邮政局           │         │-3,3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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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疆区邮政局           │         │-20,7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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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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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合计               │126,781.20    │-117,06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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