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5日 国税函〔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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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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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单 位 │ 收取收支差额 │ 拨付收支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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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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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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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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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山西省邮政局 │20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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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蒙古区邮政局 │ │-10,8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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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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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吉林省邮政局 │ │-6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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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黑龙江省邮政局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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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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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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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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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徽省邮政局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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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福建省邮政局 │ │-3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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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江西省邮政局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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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山东省邮政局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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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河南省邮政局 │ │-4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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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湖北省邮政局 │ │-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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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湖南省邮政局 │ │-4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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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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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广西区邮政局 │ │-2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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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海南省邮政局 │ │-1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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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重庆市邮政局 │ │-5,1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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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川省邮政局 │ │-15,7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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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贵州省邮政局 │ │-11,6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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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云南省邮政局 │ │-12,4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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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西藏区邮政局 │ │-11,5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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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陕西省邮政局 │2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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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甘肃省邮政局 │ │-14,9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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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青海省邮政局 │ │-8,52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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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宁夏区邮政局 │ │-3,3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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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疆区邮政局 │ │-20,7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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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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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合计 │126,781.20 │-117,06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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