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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将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予以公布(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口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定,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二、西藏自治区与邻近国家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并在西藏自治区内销售使用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除偶蹄动物产品外,由西藏检验检疫局审批。
  三、对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接受报检。
  四、2001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已经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至2002年2月28日全部废止。
  五、引进植物种子和苗木的进境审批办法,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附件: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一、动物检疫审批
  (一)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二)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
  (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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