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嗓音良好,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较强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
(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七)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业务工作报告。
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评价的推荐意见。
3、学历证书。
4、普通话等级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四)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政治考察和知识能力考核。
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第八条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由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定期举行一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选拔和培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的,应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
第十条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合法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换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年来播音、主持业务工作报告(不少于3000字)。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
(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播音、主持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