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0号)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规范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岗位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主持人员(以下简称播音员、主持人)。
第三条 担任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播音员、主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五条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负责中央三台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熟悉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新闻采编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