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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0号)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规范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岗位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主持人员(以下简称播音员、主持人)。
  第三条 担任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播音员、主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五条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负责中央三台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熟悉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新闻采编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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