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2、本人业务工作报告。
3、行业主管单位对申请人政治、业务情况的推荐意见。
4、学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由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二月定期举行一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条 申请换证时应填写《电视剧制片人换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年来电视剧制片业务工作报告。
(二)行业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
(三)三年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电视剧制片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一)在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一)在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中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由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将《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被撤消制片人资格的,自撤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