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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1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剧制作、经营管理,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电视剧制片人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电视剧制片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电视剧制片人应持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制片人”系指电视剧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核心组织管理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资格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
  第五条 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工作,对制片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颁证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宣传及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熟悉并掌握电视剧制作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电视剧制作实践,其成果应被社会和专业人员认可。
  (五)一般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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