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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0、第10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11、第11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2、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第9栏+第10栏>第8栏”时本栏等于“第9栏+第10栏-第8栏”,否则按0填报;
  13、第13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6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退税率的合计数相等;
  14、第14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5、第15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1栏合计数相等;
  16、第16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7、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大于0时本栏等于“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否则按0填报;
  18、第18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相等;
  19、第19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第18栏-11c)计算填报;
  20、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为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出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批的应退税额;当第16栏>第19栏时,第20栏=19栏,否则第20栏=16栏;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初到当期应退税额的累计;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当期应退税额按0填报;
  21、第21栏“当期免抵税额”为第16栏“免抵退税额”与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之差;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免抵税额的累计;
  2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进行调整。

  附件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生产企业应按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的所有出口明细填报本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单证齐全后号;对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可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本表一并申报,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2、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备注拦内填注ZB标志。退税部门人工审单时应审核规定的特殊退税凭证;计算机审核时将做特殊处理;
  3、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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