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五)国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2、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政治、业务情况的推荐意见。
3、学历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第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由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定期举行一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条 申请换证时应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换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年来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报告(不少于4000字)。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
(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一)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中,内容出现偏颇,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在年检中受到警告等处分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一)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