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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9号)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导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国家广电总局全管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出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五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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