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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九条 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对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单独产业。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 反补贴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十一条 反补贴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及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情况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三)已知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进口商情况说明和出口国(地区);
  (四)国内产业的情况说明;
  (五)补贴的情况说明;
  (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说明;
  (七)补贴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
  (八)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委托授权书。
  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情况说明应包括已知国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调查的产品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用途、市场情况及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税税则号等。
  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用途及市场情况等。
  对二者的比较应包括在物理特征、化学性质、生产工艺、替代性和用途等方面的比较。
  第十四条 已知的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的情况说明应包括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国别、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已知的进口商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进口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国内产业的情况说明应包括申请提出前三年国内同类产品每年的产量,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每年的产量及其在国内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六条 补贴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补贴的存在、性质、补贴金额和单位产品补贴额的估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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