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会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有关情况;
(二)申请的事项;
(三)申请的理由。
第九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十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
(二)决定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三)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在听证会前的登记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四)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概要和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所确定的登记截止之日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做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会议的进行;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向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发问;
(五)决定是否允许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补充提交证据;
(六)决定中止或终止听证会;
(七)需要在听证会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提问。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