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基因操作方法。
2.6 目的基因表达的稳定性。
2.7 目的基因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2.8 重组DNA分子的结构、复制特性和安全性。
2.9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标准确定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
3.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3.1 转基因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应用目的;在自然界的存活能力;遗传物质转移到其他生物体的能力和可能后果;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3.2 转基因微生物对人类的安全性。
3.2.1 人类接触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有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消除途径。
3.2.2 广泛应用后的潜在危险性。
3.3 转基因微生物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性。
3.3.1 在环境中释放的范围、可能存在的范围以及对环境中哪些因素存在影响;
3.3.2 影响转基因微生物存活、增殖和传播的理化因素;
3.3.3 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能力、变异性以及致病性是否因外界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
3.4 转基因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3.5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标准确定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4.其他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4.1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稳定性。
4.2 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4.3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4.4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4.5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标准划分其他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等级。
(二)其他转基因微生物试验方案
1.试验地点
1.1 提供试验地点的气象资料、试验地点的地形环境的一般性描述、标明试验地点的示意图。
1.2 试验地周围的生态类型。
1.3 试验地点周围的相关生物种类。
1.4 试验地点的生态环境对该转基因微生物的存活、繁殖、扩散和传播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特别是环境中其它生物从该转基因微生物获得目的基因的可能性。
2.试验设计
2.1 试验的起止时间。
2.2 转基因微生物的名称或编号。
2.3 转基因微生物在各试验地点的规模。
2.4 试验区域的大小。
2.5 转基因微生物的应用。
2.6 转基因微生物的生产、包装及贮运至试验地方式。
2.7 转基因微生物的使用方法及剂量,未使用的部分的处置方式。
3.安全控制措施
3.1 试验生物的安全隔离。
3.1.1 隔离方式、隔离距离;
3.1.2 防止转基因微生物扩散的措施;
3.1.3 试验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
3.1.4 试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3.2 试验生物的培养和试验结束后的处理方式。
3.3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场所的监控措施。
3.4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年限。
3.5 试验的监控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其他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河南省的中间试验。
1.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菌株不超过20个。这些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受体菌株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 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市、区),每省不超过3个点。总规模不超过100升(公斤)发酵产品(样品)或者陆地面积不超过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4 试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1.5 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1.5.3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1.5.4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等)。
2.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江苏省和河北省的环境释放。
2.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不超过5个,这些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其名称或编号应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2.3 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市、自治区),每省不超过5个点。总规模为100~1000升(公斤)发酵产品(样品)或者陆地面积为4~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环境释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2.5 申请环境释放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2.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
2.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2.5.3 提供中间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2.5.4 毒理学检测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试验等);
2.5.5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2.5.6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等)。
3.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
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山东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进行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省(市、自治区),每个省不超过3个点。总规模大于1000升(公斤)发酵产品(样品)或者陆地面积大于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
3.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3.5.3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3.5.4 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总结报告;
3.5.5 食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实验等毒理学报告);
3.5.6 通过监测,目的基因或转基因微生物向环境中转移情况的报告;
3.5.7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3.5.8 试验设计 (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外源基因在靶动物体内的表达和消长关系等)。
4.安全证书的申报要求
4.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安全证书应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等部分。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省(市、区)的安全证书。
4.2 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其名称和编号应当与前期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4.3 一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应在已批准生产性试验的1个省级行政区域申请一个安全证书。
4.4 一次申请安全证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4.5 申请安全证书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4.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4.5.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的技术路线;
4.5.3 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4.5.4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4.5.5 转基因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环境和生态安全影响的综合性评价报告;
4.5.6 该类转基因微生物在国内外生产应用的概况;
4.5.7 转基因微生物检测鉴定技术;
4.5.8 转基因微生物的长期环境影响监控方法;
4.5.9 审查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4.6 申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微生物应当经农业部批准进行生产性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方可申请。
附录Ⅳ: 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
为避免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不利影响,特对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1.实验室控制措施
1.1 安全等级Ⅰ控制措施:
实验室和操作按一般生物学实验室的要求。
1.2 安全等级Ⅱ控制措施:
1.2.1 实验室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Ⅰ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安装超净工作台、配备消毒设施和处理废弃物的高压灭菌设备。
1.2.2 操作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Ⅰ的操作外,还要求:
1.2.2.1 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气溶胶的产生;
1.2.2.2 在实验室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操作;
1.2.2.3 废弃物要装在防渗漏、防碎的容器内,并进行灭活处理;
1.2.2.4 基因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工作服等放在实验室内;
1.2.2.5 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实验室。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等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1.2.2.6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实验室安全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1.3 安全等级Ⅲ控制措施:
1.3.1 实验室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Ⅱ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
1.3.1.1 实验室应设立在隔离区内并有明显警示标志,进入操作间应通过专门的更衣室,室内设有沐浴设施,操作间门口还应装自动门和风淋;
1.3.1.2 实验室内部的墙壁、地板、天花板应光洁、防水、防漏、防腐蚀;
1.3.1.3 窗户密封;
1.3.1.4 配有高温高压灭菌设施;
1.3.1.5 操作间应装有负压循环净化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
1.3.2 操作要求:除同安全等级Ⅱ的操作外,还要求:
1.3.2.1 进入实验室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1.3.2.2 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在更衣室内换工作服、戴手套等保护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沐浴;不准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工作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清洗;
1.3.2.3 工作台用过后马上清洗消毒;
1.3.2.4 转移材料用的器皿必须是双层、不破碎和密封的;
1.3.2.5 使用过的器皿、所有实验室内的用具远离实验室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
1.3.2.6 用于基因操作的一切生物、流行性材料应由专人管理并贮存在特定的容器或设施内。
1.3.3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1.4 安全等级Ⅳ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2.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控制措施
2.1 安全等级Ⅰ的控制措施:
采用一般的生物隔离方法,将试验控制在必需的范围内。部分转基因作物田间隔离距离见表1;
2.2 安全等级 Ⅱ 控制措施:
2.2.1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控制人畜出入,设立网室、网罩等防止昆虫飞入。水生生物应当控制在人工水域内,堤坝加固加高,进出水口设置栅栏,防止水生生物逃逸。确保试验生物10年内不致因灾害性天气而进入天然水域;
2.2.2 对工具和有关设施使用后进行消毒处理;
2.2.3 采取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如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生物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
2.2.4 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环境和规模控制措施;
2.2.5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2.3 安全等级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