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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评估项目的专项抽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八)评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二)其他。
  第六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织不少于2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告知阶段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财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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