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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1)除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下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独立账户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以其公告的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3)独立账户持有的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独立账户收益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2)卖出基金,应于基金成交日确认投资收益,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3)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对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收入,应于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时,按应收债券利息扣除已计债券利息的差额入账。
  (4)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5)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划的金额入账。
  6.独立账户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独立账户费用包括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
  (2)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3)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入账。
  (4)其他费用如不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倍,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如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于受益期内逐期计提或摊销。
  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的计算应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二)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投资连结产品,公司应增设如下会计科目:
  1.“1908独立账户资产”科目,核算独立账户资产价值。本科目应设置“银行存款及现金”、“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应收款项”、“估值增值”等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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