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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
 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连结产品、投资型财产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连结产品
  (一)基本规定
  1.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应于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投保人以保费形式缴纳的全部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2.如果某投资连结产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认为该产品包含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公司应为投保人投资建立独立账户,划清独立账户和公司其他账户的界限,并单独核算和报告独立账户。
  4.独立账户的下列资产应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日(以下称“估值日”),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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