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计经调〔2001〕2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了维护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我委在1992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以来的价格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1980-2000年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价格、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和对年度工作进行部署的以及所发文件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文件,此次未纳入清理范围。其中,凡是对具体价格、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新文件代替旧文件,即新文件出台后,旧文件自动失效;凡是对年度工作进行部署的文件,原则上执行到当年年底后,自动失效;所发文件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限一到,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二、清理结果公布的原则。原国家物价局或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论清理意见是保留、修改还是废止,此次全部予以公布。原国家物价局或国家计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凡文号是原国家物价局或国家计委的,在征求和协调其他部门的清理意见后,以我委的最终清理意见为准并予以公布;凡文件的文号是其他部门的,此次不公布。
三、清理结果的公布。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有341件,经过清理,将166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51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124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宣布作废。为了便于全国价格系统查阅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广为宣传价格法规政策,我们将这次清理的结果汇编成册并公开发行。
清理价格规范性文件是一项重要的价格法制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各地要依据我委此次公布的清理结果,对本地的价格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明年一季度末报送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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