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
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粮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计价检〔2001〕2403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广西自治区、湖南省、四川省计委、物价局、粮食局:
为进一步整顿粮食价格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研究,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决定在全国粮食主产区开展粮食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国储企业)在收储、销售粮食时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情况。
检查时限:200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粮食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是否严格实行按质论价,在收购或销售中有无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
(二)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验标准,有无多扣水分、杂质,变相降低收购价格行为;
(三)是否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有无以低于保护价收购,按保护价入帐等不执行政策行为;
(四)在陈化粮销售时,有无弄虚作假,套取粮食费用和利息补贴行为;
(五)在销售粮食过程中,是否执行顺价销售政策,有无亏本销售粮食行为;
(六)在代购代储业务中,有无压级压价收购、抬价入帐结算,从中非法牟利等行为;
(七)有无与个体粮商勾结,利用价格手段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八)其它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2001年12月开始至2002年3月底结束。检查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12月15日以前为部署阶段;12月15日至2002年2月30日为检查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检查的部署和方法
这次粮食主产区粮价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粮食局共同部署,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具体组织,各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尽可能的采取下查一级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对有关省市的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主产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自行安排。
五、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