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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4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4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8)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1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的国家财税政策不相适应。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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