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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产品标准编号由注册产品标准代号、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别)、注册产品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其中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对应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为一位或两位汉字,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或省、自治区+设区市简称。国别简称表示为三位英文字母,对应进口的医疗器械。
  示例:
YZB  /X(XXX)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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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发布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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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册产品标准顺序号
 │     │
 │     └───────────── 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别)
 │
 └─────────────────── 注册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八条 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修订发布后,在正式实施前,制造商应根据修订、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注册产品标准,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报原复核部门复核。
  第十九条 制造商应对注册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内容负责。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无相应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视为不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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