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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失效]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即: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二、本规定确定的主要原则或监督管理措施:
  (一)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审查的依据;
  (二)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包含的内容;
  (三)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应使用中文,附加其它文种不作限定;
  (四)除重申《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结合医疗器械的特点,还规定了“一次性使用产品”、“灭菌产品”、“配套使用产品”需提示使用者的内容;
  (五)提出了安装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
  (六)明确了医疗器械说明书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七)规定了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或有商品名称的,应在说明书中标明;
  (八)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三、规定起草过程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处理
  本规定于1999年3月23日~25日提出初稿,并征求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经1999年8月23日~27日全国《条例》配套规章研讨会,讨论完成第三稿。第三稿于9月21日-23日征求了国营、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代表的意见后初步定稿。2001年4月20日经司务会、2001年9月28日司内全体同志再次修改,并与局办公室法规处共同修改定稿后,提交局务会审议。2001年11月19日经局务会审议,原则通过。
  起草中涉及的主要分歧意见和处理结果如下:
  (一)关于是否需要专门制定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因为已有《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国家标准,有代表认为不需要制定专门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多数代表认为,由于说明书的要求不明确,会给使用环节带来误导、甚至失误,也给广告内容的发布带来很多漏洞。近期OK镜配戴中出现的问题,其中说明书对禁忌症、注意事项未作详尽说明也是导致产生不良反应的原因,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鉴于目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大多与产品说明书有关,针对医疗器械的现状,为加强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审查,需制定专门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规定。
  (二)有的代表认为,说明书是企业自己编制的一般性随机文件,不能视为法定文件。多数代表认为,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的说明书,其中关于适应症等内容实属企业应向社会消费者作出的法定承诺。经讨论,从限定说明书中的适应症,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考虑,同时总结产品注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说明书中关于产品主要性能、适用范围、禁忌证、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以批件的形式予以确认。规定产品说明书内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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