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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遵循《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国家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产品注册号;
  (三)执行的产品标准;
  (四)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规格;产品用途、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
  (五)标签、标识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图示;
  (七)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方法,使用期限;
  (八)产品标准中规定应当具有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用途、适用范围、禁忌症、产品标准及变更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应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
  (二)“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等类似绝对的语言和表示;
  (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及与其它企业产品相比较的词语及绝对性用语等内
容;
  (四)“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
  (五)利用任何单位、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名义作推荐;
  (六)使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
  (七)淫秽、迷信、荒诞、恐怖的文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有商品名称的,应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主要包括:
  (一)产品预定功能及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和使用者的保护措施及应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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