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三十八条 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时,船长应当作出合理的等待,或者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离开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但事先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
(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四十一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