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提高等级培训等各种培训;
(二)合理的休息时间;
(三)高于港航系统船舶驾驶人员平均水平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应当尊重被引船舶的船长和船员,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
高级引航员应当主持或者积极参与制定引航方案。三级以上引航员应当指导助理引航员或者见习引航员引领船舶。
第二十三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四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船舶进、出港或移泊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六)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订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