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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条 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第十二条 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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