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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已领取《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中外船舶运输公司,新开或停开航线、改变国内挂港、增减营运船舶等,不须再报经交通部审批,但应当按照《条例》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并以《班轮航线备案表》的规定格式向交通部备案。
  《班轮航线备案表》可向交通部索取或从交通部政府网站或中华航运网上下载。
  从事祖国大陆至台湾海峡两岸间和经第三地的祖国大陆至台湾海峡两岸间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客货运输,仍须报经交通部批准。
  四、设立《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应当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申请筹建、开业。
  申请筹建国际船舶运输公司,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转报交通部审核批准。
  (一)申请书;
  (二)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
  (三)股东身份证明或商业登记文件;
  (四)主要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五)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的筹建期为一年。
  公司筹建完毕,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条例》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时,须向交通部提交办理提单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
  外国公司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前述手续时,须提供委托书。
  新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和主要投资者协议书等文件,并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后,持交通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明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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