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海 关 总 署 署 长:牟新生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进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进口配额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承诺和工、农业生产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量。
第三条 进口天然橡胶实行全口径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所有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天然橡胶均需纳入配额管理。
第四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实行统一管理。天然橡胶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负责管理。
国家计委委托各地的授权机构负责配额分配并发放《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授权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第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及捐赠等方式(以下简称一般贸易)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不实行配额管理,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