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等。
申请人聘请了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税税则号等;
(二)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等;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用途以及可替代性等方面。
(四)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名称,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关于国内产业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所有已知的国内生产商以及相关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提出前五年内,所有生产商每年生产的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总量;
(三)提出申请前五年内,申请人每年所生产的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以及所占国内生产总量的份额;
(四)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该产品每年进口的数量及金额并以变动曲线图表予以表明;
(二)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各出口国(地区)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各国(地区)出口量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全部进口量的百分比;
(三)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各自在国内消费总量中所占份额;
(四)进口增长的原因的分析,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过去五年里针对该产品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可能享有的减让或优惠待遇的资料以及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等;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