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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9号)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五条 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条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的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说明;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及进口商的情况;
  (四)国内产业情况的说明;
  (五)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的说明;
  (六)损害情况的说明;
  (七)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
  (八)请求;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于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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