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9号)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五条 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条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的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说明;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及进口商的情况;
(四)国内产业情况的说明;
(五)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的说明;
(六)损害情况的说明;
(七)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
(八)请求;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于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