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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九条 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十一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四)倾销及倾销幅度;
  (五)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产量及所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四)所有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清单,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组成了协会或商会,应提供该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初步描述;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描述及二者的比较,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及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等;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地区)或出口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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