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21号)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发布的,用以规范专利审批、调整专利工作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的总称。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部分或者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三条 适用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的计划、起草、审议、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编纂,应当依照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或者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四条 规划、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