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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
 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2日 财建〔2001〕80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原《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当年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财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及其他重要地质勘查专项支出。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支出。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支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由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项目申请。具体程序如下: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非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拨款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由独立矿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非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组织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拨款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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