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专项设备购置费、更新改造费等。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审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由基建财务部门根据基建经费的有关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用于科学研究的项目支出,应参照现行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行动计划”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人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逐级编报决算。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各项目单位必须根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决算要求,单独向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决算,主管部门经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其他主管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汇总决算,在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教育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自进的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努力确保“行动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如确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的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及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且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拨款。在对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拨款,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对审批确定的项目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实行全面监督。项目完工后,要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评审(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