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确立、项目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编报下一年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教育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年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报财政部最终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上报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
第十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对于“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支持创建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的特殊专项项目,在不改变项目资金年度总预算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项目(不改变原预算科目)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及大修理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用于吸引人才、奖励优秀、发放岗位潮占等方面的人员经费支出。岗位津贴主要是指“特殊专项”中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关键、重要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其发放范围不包括后勤人员、校办产业人员、附属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项目学校要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津贴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制度。
享受岗位津贴的学校,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同意后,在下达年度预算中确定。
(二)业务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购买商品(不包括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商品)、劳务等专项业务支出等。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