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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日 财综〔20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规定,为积极推进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为了促进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体现财政承受能力原则。对财政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经济欠发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二)严肃机构编制管理原则。编制内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编制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三)把握机构改革进度原则。重点保证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的需要,促进市县乡编制精简工作的顺利完成;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已进行机构人员精简配套改革的市县乡优先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和期限
  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为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2个经济欠发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乡,补助期限为3年。
  三、补助额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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