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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按照项目单位使用贷款实际负担的利率与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相当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贴息率为4.8%。如确需调整贴息率,由中央财政统一确定。
  第八条 贴息对象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财政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并附报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将项目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银行结息凭证原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财政贴息资金后相应冲减当期贷款利息。
  第九条 项目贴息资金按季度结算,财政部门凭银行支付贴息资金的原始凭证登记入账,年终编报决算。
  第十条 项目贴息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编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中,要汇总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计划。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定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并逐级报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项目年度执行,以前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政策的文件与之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

附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项目类型:     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建设期:

┌───────┬───────┬───────────────────┐
│  项目    │ 金额(万元)  │申请单位:              │
├───────┼───────┤申请财政贴息额:____万元     │
│贷款计划数  │       │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   │
├───────┼───────┤法人代表:              │
│实际贷款数  │       │经办人:               │
├───────┼───────┤单位公章:              │
│实际还款数  │       │                   │
├───────┼───────┤                   │
│实际贷款余额 │       │                   │
├───────┼───────┤                   │
│实际支付利息额│       │                   │
├───────┼───────┤                   │
│贴息率(%)  │       │                   │
├───────┴───────┴───────────────────┤
│银行审核情况:                            │
│  该单位项目贷款合同号:__,实际贷款数额:__万元,贷款期限从__│
│__年__月到____年__月,截止申请日,该项目贷款余额____万元│
│,实际支付利息____万元。                     │
│单位签章:          审核人:          经办人:  │
│                                   │
│                      ____年__月__日  │
├───────────────────────────────────┤
│核准意见:                              │
│  该项目计划批复贷款额:____万元,计划批复财政贴息额:____万│
│元,实际核准贴息额:____万元。                  │
│农发部门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
│财政部门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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