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部分下放地方的原中央
所属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实施破产的请示》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1〕11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有关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铝业公司: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对部分下放地方的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实施破产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1〕730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尽快落实实施。对建议破产项目,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经贸委,中国铝业公司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企业破产预案(一式10份),尽快报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要尽快组织审查。
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是国务院对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希望有关各方积极支持有色下放施工企业破产工作。同时,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色下放施工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规范操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部分下放地方的原中央所属
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实施破产的请示
(国经贸企改〔2001〕730号)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00年6月,中央所属9户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已下放地方管理。在下放过程中,地方政府提出这些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希望给予特殊政策帮助其走出困境。本着中央企业下放不给地方政府增加负担的原则,我们在对广西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与有关地方政府多次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下放地方管理的9户施工企业分别位于甘肃、云南、广东、江西、湖南、贵州、广西7个省(区),涉及资产总额31.36亿元,负债总额27.91亿元,其中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6.46亿元;在职职工5.075万人,离退休人员3.10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