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可以组派技术专家组进行不定期监督抽验。不定期监督抽验样品从承检机构保管的公证检验留样中随机抽取或指定抽取,必要时可以到经公证检验的棉花存放地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不定期监督抽验一般应当自现场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监督抽验结论。
第十一条 各承检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证检验留样和保管工作。公证检验留样必须与实际检验货批的批次相符,每只棉样要形态完整,重量不低于250g。
第十二条 棉花批次公证检验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相比应在下列允差范围内:
(一)各品级比例百分比不超过4个百分点;
(二)平均长度值不超过0.5mm;
(三)主体马克隆值级一致。
具体评判考核细则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
第十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对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验样品进行检验后,应当及时汇总监督抽验结果,并与原验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做出监督抽验结论,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监督抽验报告。
监督抽验结论应及时反馈各承检机构。超出允差范围的,承检机构要分析原因,进行培训,校正检验手法和目光,并在接到反馈意见后15日内将改进措施报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依据《国家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保管公证检验留样的;
(二)没有按时寄送监督抽验样品的;
(三)寄送的样品与有关单证不符影响监督抽验工作的;
(四)公证检验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相比超出允差范围的;
(五)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与实物不符的;
(六)在公证检验中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及时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县级承检机构公证检验棉花的监督抽验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国家监督抽验的棉花,各省不得重复抽验。
为防止对公证检验的棉花重复监督抽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确定监督抽验的数量和批次时,应经中国纤维检验局核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