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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
 (2002年1月9日)

  第一条 为保证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加强对公证检验工作的监督,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经过公证检验的经营性棉花、国家储备棉以及其他受国家委托实行公证检验的棉花的监督抽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范围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县级承检机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工作,其所属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督抽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第五条 定期监督抽验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根据该季度各承检机构棉花公证检验的实施情况,随机确定或指定对各承检机构公证检验棉花监督抽验的批次,并下达《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通知单》。
  第六条 各承检机构收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通知单》后,须将被确定或指定的抽验批次的全部留样于10日内寄达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七条 承检机构寄送的抽验样品必须包装完整,避免破损,每只样品均需填写《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单》。每批棉样还需填写《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汇总表》,与样品一同寄达。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单》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汇总表》中的样品号、批号、公检结果等内容应与公证检验证书和相关文书一致。
  第八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根据棉花国家标准对监督抽验样品进行检验。并于收到抽验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监督抽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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