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
(2001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农机投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及地方投诉监督站投诉。
第三条 受理投诉原则
(一)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
(二)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三)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四)受理投诉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农民个体、联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投诉;
(二)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的投诉;
(三)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城市职工和其他人员的投诉;
(四)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的投诉;
3、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4、被投诉方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
5、法院、仲裁机构、有机行政部门或地方消协组织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6、符合《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免责条款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对其他单位转来的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机投诉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