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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
 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门: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分别与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商,现将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学、经济法、建筑评估、机电评估4个科目均为96分,财务会计学为8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3个科目均为60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5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为60分,统计工作实务科目为7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为70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为68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四)质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120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200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96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参加部分科目免试人员也按上述科目的合格标准核定。
  二、鉴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因此,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及时将考试数据统一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将相应的考试数据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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