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让企业应提前15天向招标办公室申报,并填写《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申请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保证书》;
(四)申请受让条件:
1、受让企业应具有本年度招标公告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
2、该企业本年度海关公布时间段的出口平均单价必须高于该出口市场同期的平均价格。新参加出口受让的企业以合同中出口价格来衡量。
3、企业中标数量和受让数量的60%以上已用于出口(以海关验放的出口许可证或海关报关单为准)。
第八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管理
二十六、招标办公室要跟踪检查出口企业中标或受让指标使用情况,及时了解摩托车出口中的问题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二十七、当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总量不够用时,招标办公室须提前两个月向招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标总量和招标次数。
二十八、中标或受让企业自收到《中标登记手册》或《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一个月内,按中标或受让金额(中标数量×中标平均价格)的万分之一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按《中标登记手册》的签发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
二十九、手续费由招标办公室代财政部收取并存于专项帐户,单列科目,上交国库,不得挪为它用。招标办公室每年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手续费的收支情况。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摩托车产品的中标数量不超过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
三十一、摩托车出口企业的中标数量只能用于本企业使用,不能将中标数量自行转让给其他企业。
第九章 罚则
三十二、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招标委员会将进行惩处,同时对检举、投诉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奖励。
三十三、对于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委员和招标办公室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对触犯
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