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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招标总量×A×(---)的平方
B
二十、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办公室的初评,核准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在《国际商报》、《中国汽车报》和中国机电贸易网等新闻媒介上公布《中标公告》,同时下发给各地外经贸委(厅)许可证发证机关。
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企业可向摩托车出口招标办公室查询有关中标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
二十一、在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招标委员会向中标企业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登记手册》和《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手续费交纳通知单》。
二十二、中标企业向授权发证机关申领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结果通知或招标办公室填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原件;
2、招标委员会发放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登记手册》;
3、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合同的出口价格不能低于出口同行协议价格;
4、摩托车产品出口供货证明书。
二十三、发证机关根据招标办公室填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逐次填写中标手册中受让登记表,核准出口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二十四、企业根据有效出口合同,可分次到发证机关申领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企业在每次办理出口许可证时,均需提交有摩托车产品目录内企业或具有发动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具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供货证明书》原件;该证明书由供货方法人签字,盖公章,发证机关在该证明书中注明所发许可证号码,并留存备查。
第七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转受让
二十五、摩托车产品中标数量可以转让、受让,特定市场中标数量的转受让须经招标委员会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办理手续,非特定市场中标数量的转受让由招标办公室直接审核办理。
(一)转让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报《摩托车产品出口转让申请书》,凡中标数量当年使用不完的企业,应在本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11月15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交回的中标数量可用于受让;
(二)招标办公室向企业发《摩托车产品出口转让通知》、《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