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
八、招标商品范围是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摩托车产品,具体招标商品以招标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
九、每年第四季度对下一年度摩托车产品出口进行招标,每次招标事项由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
十、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有相应的出口经营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机电商会汽车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机电分会会员;
(四)投标企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为依据,应达到《招标公告》公布的出口实绩。
十一、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企业须提供的投标文件:
(一)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申请书原件;
(二)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保证书原件;
(三)机电商会汽车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机电分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由外经贸部核定的其自产摩托车产品年度出口规模文件,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参加摩托车出口投标的生产企业,须提交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摩托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不含临时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及国家摩托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复印件,参加摩托车发动机出口投标的出口企业,须提交发动机生产许可证。
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外贸公司需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摩托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发动机生产许可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与供货企业签定的供货协议书原件。供货协议书中应明确供货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经双方法人签字、盖公章。
十二、各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类型、规格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期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同行协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