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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摩托车
 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办,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了完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摩托车产品的出口,外经贸部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2001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摩托车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所规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为无偿招标,系指摩托车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并按规定程序取得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中标数量的过程。
  三、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四、外经贸部制定、修改和发布细则,确定实行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确定实行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品种,并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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