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67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6号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问题
上市公司在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这一报酬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解答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收取费用方面不得采取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做法,例如以或有收费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方式招揽业务,获取客户股票及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利益,采用内部承包分成等做法。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对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
(二)上市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费用,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或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审核或审阅而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外,上市公司因资产评估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等情况下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