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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2)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GBXXXXX-XXXX/ISOXXXXX:XXXX。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的规定起草和编写我国标准。在等同采用ISO/IEC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的文本结构应当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第十七条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标准有对应关系。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非等效(notequivalent)代号为NEQ。

第四章 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应当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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